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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讨债公司: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追讨债务

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追讨债务

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向遗产继承人追索债务。继承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遗产不足,除非自愿,继承人无义务承担超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若继承人决定不继承遗产,那么鉴于他们已作出此项决定,便可视为接受法律程序中存在与债务人的无关联性。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欠债。然而,如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无法偿清所有债务,那么,对于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倘若继承人有意愿进行债务清偿,他们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加以实施。另外,需注意,如若债务人的负债行为设有担保人在场,则当遗产无力支付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担保人进行偿还。但若无担保人在场且该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合法配偶进行追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务人亡故之际,通常并无可径行伸张之代位权。欲使代位权得以行使,必须满足特定之法律规定,亦即债务人应当能够积极行使其未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之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其所遗留之债权债务关系则须依据其遗产状况予以妥善处置。首先,应动用债务人之遗产用以偿还其所负债务。若其遗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务,且有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之情形,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之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责任。然而,若因债务人离世导致其债权难以明确界定或无法实际实现,且并不符合代位权之法定构成要件,则代位权之行使将无从谈起。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宜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例如参与债务人遗产分配等方式,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债务。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们则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当与继承人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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